如果相关部门想查到某个人的信息,是一定会被查到的。但是,这里面涉及一个追查权限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举报人在举报的时候,属于诬告陷害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那么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核查,但是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相关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
说的简单直白些,如果你是匿名举报且不是非法举报,肯定没人核查你信息。如果有人找到你,那你就要核实是怎么找到的?且要核实,是否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肯定是违法的。
另外,大家一定要清楚一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所提到的“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是以“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只要举报人的举报是属实的,不属于诬告陷害,更不属于歪曲事实等违法行为的,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核查举报人的任何信息。一旦遭遇非法核查,当事人是可以继续举报这种非法核查行为的。
扩展资料
根据以上内容得出结论如下:
1、凡是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匿名举报的举报人,既然选择匿名举报,那么其自愿“匿”掉的信息,任何人都无权核查。但是,非法举报除外。
2、是否属于诬告陷害,不是随便认定的,应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任何人在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时候,如果能够实名举报的,应该实名举报,这样可以获得立案信息。
以及调查进展信息。如果确实无法实名举报的,可以选择匿名举报,虽然有些信息无法及时获知,但是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障,可以保障安全无忧。
举报邻居开麻将馆,包头市昆区,昆河路与青年路往南500米左右,瑞星佳园,4栋二单元302.天天白明黑夜玩,实在是扰民睡不着,还有楼道里放点东西被人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