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大规模账号行为的确触犯了法律。
事实上,在注册微博的时候,就默认微博用户同意了《服务使用协议》,而这些条例都是微博制定的,当然是服务于微博的,但是用户既然签订了协议,也就是默桐知认同意了协议中的条例,所以,微博大规模的账号行为,到底犯不犯法,解释权都是微博的。在“427事件”中,有很多个人号被炸,微博给出的渣简理由是“恶意营销号”。然而,这个理由也的确非常牵强,这些被炸的账号,大多数都只是个人号而非营销号,更没有转换成利益,也没有接过推广。既然是个人号,就不存在所谓的“营销行为”,所以,微博给出的“恶局梁消意营销号”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其实要说微博的大规模账号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话,最有可能是知识产权问题、著作权问题以及证据销毁的问题。
首先是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前面说了,用户在注册微博的时候,就会默认同意《服务使用协议》,在协议中的,一般都会有两项条款,那就是“账号所有权归微博公司所有”、“最终解释权归微博公司所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条款就是霸王条款,用户完全没有商量的余地,而且条款上面明说了,账号的所有权是微博公司,用户只有使用权。也正因为如此,微博公司其实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可以用高于法律的要求来约束用户。所以,如果从《服务使用协议》上来看,微博公司有账号的所有权,自然能够随意地对账号进行处理。然而,从《服务使用协议》中的各个条款上来看,很容易看出这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就算是到了法院,法院也并不认可《服务使用协议》。
然后是著作权的问题,微博制定的《服务使用协议》中规定了账号所有权归微博,那么,是否意味着账号中生产的内容也是属于微博的?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如果微博想要获得创作者的版权,必须要另外签署一份协议,而且这份协议必须是合理合法且公平的。对于明显不公平的条款,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总而言之,《服务使用协议》并不能让用户生产的内容著作权归属于微博公司,微博的大规模账号行为势必会侵犯用户的著作权。
最后是证据销毁的问题,很多时候,微博大规模的账号行为,主要是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毁灭相关的证据,微博进行了封号处理。从证据保护的角度上来看,微博大规模的账号行为的确是不合法的。
对于微博的《服务使用协议》,一家互联网公司的高级法律官员华林给出了以下意见:一,微博的服务使用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是双方事先拟定的供重复使用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在格式合同的枯弊铅签订过程中,签约双方没有经过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用户没有可能讨论或修改某些条款。用户签署格式合同并不意味着所有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它被签署了,用户也可以请求法院使不合理的条款无效。
二,著作权的归属。第一,法律强行附加,创作者所有权。第二,根据没好合同,如委托创作,有协议,版权属于合同。如果平台想要获得创作者的版权,它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但这份协议必须合法、有效,至少是公平的。第三,根据《合同法》第54条,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撤销的结果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综上所述,并非新浪微博制定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条款全部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微博会这样做?尽管一些用户要求新浪微博CEO王高飞在微博上发表声明,但截至发稿时,新浪微博尚未对此事有任何回应。2017年8月10日,微博正式发布社区公告,称一个第三方新闻平台在不知道或不授权微博的情况下,直接从微博上抓取了自己媒体账户的内容。鉴于其行为的严重性,微博首先暂停了第三方新闻平台接收微博。至于微博突然强调用户内容的独家原创性,一个推论是它可能与今天的头条卜慎新闻有关。在9月10日晚,头条向一些用户发送了一个系统通知,称“今天的头条将在不久的将来停止提供新浪微博账户服务”。
微博在《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增加了微博内容的原始排他性。这就是霸王条款,有些甚至不符合法律,所以等着看它以后如何发展吧。
我觉得有一耐燃高些账号是触犯到法律的,比如某些引战的营销号、大V等,非常喜欢刻意引导网友去骂人、吵段闭架,这些属昌尺于侵权行为了。
不存在大困银规模触犯法律,只有少部分微博在四处造谣,传播不良信息,还有不明森氏看客转发微博,使得微博风气汪春宴差。
微博恶意营销号的增多,像新浪微博这种虚拟的方式来说,我们国家在法闭凳律上还乱态粗是有一些未完善的地方哗镇,还是存在着很多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