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和D⼀P即期各半,为收汇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规定( )。

2024-11-19 18: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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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不可能出现这种付款形式。 或者是信用证与TT预付混合使用,或者是托收与TT预付混合使用,绝不可能出现同时使用托收和信用证的混合付款方式,如果这两种付款方式同时使用的时候,则单据无法合理递交。

回答(2):

C、开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的为光票,全套货运单据随附于托收的汇票项下
这个问题应该在订立合同时就要这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