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而正常公民不需要每个月到派出所报到。
如果有附加刑,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
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望采纳,谢谢
没有。《监狱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而正常公民不需要每个月到派出所报到。如果有附加刑,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一、《监狱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2、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3、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4、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则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 1、《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2、《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刑法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这也是政府部门对你的一种关心和帮助!怕你再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