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尽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但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对象的利益,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不用担心需要直接面对众多单个成员进行谈判的高成本支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的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 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 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8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 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 金来源;
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
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 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 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农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 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出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 服务。
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6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脸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 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