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贿赂的犯罪特点

2024-11-19 04: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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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隐蔽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市场“潜规则”逐渐演变成新类型犯罪手段,受贿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且花样不断翻新,往往以比较隐蔽的、不太容易识别的、非传统的受贿形式出现。如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手段隐蔽。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曾以13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市场价253万余元的上海杨浦区国定路房屋两套,之后殷国元涉又多次以近乎“对折”的方式“购买”房产多套,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这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物品,可谓“形式合法、目的违法”,受贿形式隐蔽,而且有规避法律之嫌。《两高意见》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截了当,对惩治犯罪提供了依据。
权钱交易间接化
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等贿赂交付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 关于“特定关系人”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近年来,一些贪污腐败分子通过亲属等“白手套”敛财,新规定就是要堵住这条不义之财之路。 如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收取贿赂款不直接经手,而是让情妇拿业务提成,让儿子以咨询费、年薪、借款的名义捞钱。用这种手法,在他任职的12年间捞取不义之财600多万元。2007年7月,赵詹奇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9月12日,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作为“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在萧山机场侯机楼招标时,某建设公司通过汪联系上了赵,在赵的帮助下如愿中标,该公司分两次送给汪55万元,最终,汪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市场化特征明显
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但同时也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如行为人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即获取所谓“利润。”还有的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凭干股“生利”收贿赂。如湖南省安化县廖家坪锑矿原矿长高力初夫妇用一张10万元“空股”的借条,在自己发包的矿山内入干股,2003年至2006年4年内拿干股“生利”的贿赂114万余元,夫妇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又如曾经以写下《以我沉痛“七笔帐”,劝君走好人生路》的深刻忏悔书而“闻名”的,江苏省徐州市原建设局局长靖大荣受贿案中,有好几笔就是以丈夫(特定关系人)名义拿奖金,以职权为筹码买“低价房”,以弟媳名义入“干股”,为两高《意见》做了生动的注脚。
受贿手段期货化
近年来,腐败行为出现许多“变种”,其中“腐败期权化”较为典型。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当时不收受贿赂,而是约定离职后再收受其约定的报酬,变“现货”为“期权”。 :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2005年退休后,担任上海市土地协会会长,仅2005年,殷国元就向上海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某索贿、受贿2000余万元。同时,新型贿赂犯罪很多是由社会上不良风气升级演化而成,社会恶俗味极浓。如赌博型、挂名工资型受贿犯罪等。陈良宇受贿案中第二笔、第三笔就是其妻子、儿子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