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称为特殊医保。
1、申报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分裂症、或者情感性精神病患者。
2、病情及评定标准:
(1)精神分裂症: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有一年以上连续病史;社会功能缺陷达中度以上;门诊及住院资料证明确需长期服药治疗者。
(2)情感性精神病:确诊为情感性精神病;有三年以上或反复发作三次以上病史;有社会功能缺陷;门诊或住院资料证明确需长期服药治疗者。
3、办理程序:
(1)申报对象持相关病历资料向指定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医教科)申请,领取《当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疾病鉴定表》。
(2)由医院主诊的精神科专家(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生)在表中填写病情鉴定意见。
(3)由医院医教科审核后加盖医院医疗鉴定专用章。
(4)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医保特殊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