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独立开发,甚至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上申请自己的专利,都不用为专利侵权问题进行辩护。当在设计复杂的、高度集成、具有多种特性和功能的电路或者嵌入式系统时,避免专利的侵权是否存在可能呢? 逆逻辑 逻辑对于设计师或者制造商而言意味着都要进行哪些工作呢?至少在加入新的功能或改变设计时,要查找相关的专利,如果发现问题,设计师或者制造商就需要围绕着问题进行设计。然而,这并不是典型的专利律师需要进行的工作,这当然也不是因为他们希望自己的客户被起诉。这里存在两个原因来说明为什么专利的查找可能并不是一个好主意。 首先,查找专利存在时间和金钱方面的实际问题。查找和研究与集成电路所有特征和功能相关的每一个专利是相当不切实际的,而且这样做的成本太高,更不用提与其他电路组合功能方面的专利查找。而且,搜索并不一定能够成功查找到需要的专利特征。此外,永远不能保证是否每一项相关的专利都已经被查找到。只有一个功能的专利查询工作就可以是非常高昂的。此外,您所需要的专利查找可能存在法律方面的许多费用。 其次,查找到那个令人生厌的专利可能意味着以下两个方面的抉择:要么不得不对设计进行改变,要么不再销售该类产品。另一方面,厂家还要面临被贴上专利侵权标签的危险,可能会被禁止生产其他方面的产品。没有人喜欢面临这样一种局面。 再次,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最认真地进行考虑——“损害赔偿增加”的责任。为防止故意的专利侵权,依据专利法的授权,法院有权利下令故意的侵权人支付高达实际损失3倍的赔偿。换言之,侵权人需要支付高达被拖欠数额的3倍之多。而且,为了惩戒侵权人,法院还可以责令故意的侵权人向专利权人支付原告的律师费。 仅仅了解一个专利会大大增加专利侵权的风险。由于存在强迫赔偿3倍损失和负担原告诉讼费用等惩罚措施的潜在危险,导致了坚定地拒绝参考其他人的专利的情况——坚定不移地采取回避现实的策略,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像对恐惧的非理性反应那样严重,只是作为一种确保对专利无知的方法。
1、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2、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3、专利侵权情形: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4、因此,避免在设计过程中侵犯他人专利权,除应熟悉上述规定外,还应具体了解专利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