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退伍军人新的政策是新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最大的改变有:
一、改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旧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为新版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节规定: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新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增加了旧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所没有的新规定: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补充:
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多至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即第一年免征,免税期满后由相关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同样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相关机关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将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具体执行,各地还有不同政策,可到当地政府咨询。有些行业不得享受 比如某些服务不可以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