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庭应诉,法院会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原本专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为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解决有关的争议,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法律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之所以这样规 定,其理由是:
(1)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起 诉权,是处分自己起诉权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动员或再三传唤原告到庭,应该 按自动撤诉处理。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应允许再行起诉。因为准 许原告再以同一理由,对同一诉讼请求、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被告就可能随时 被诉,这不仅给被告造成讼累,而且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也不利。当然,原告如以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符合 立案受理条件,应立案受理。
(2) 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应该影响法院的正常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也不应该因被告不到庭而对案件不作出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在查清 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当然,缺席判决也得依法作出,被告不能因为缺 席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如果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如果证据充分,那就可以缺席审判的。
被告不到庭应诉,法院会缺席判决。
判决一般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案情,作出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