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核算有什么不同

2024-11-08 05: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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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同是对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区分。

1.  无形资产增加的形式主要包括:外购、内部研发、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方式。营改增前,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2.  无形资产减少的形式主要包括:对外转让、对外出租、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对外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对外出租无形资产的核算。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核算。对外捐赠无形资产的核算。

扩展资料: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

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3)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4)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5)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6)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7)商业秘诀

参考资料:无形资产-百度百科

    回答(2):

    一、“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增加的核算

    1.外部取得无形资产的核算
    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若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只要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否则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1)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外购无形资产时,应按购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扣除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后,借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投资方能够提供增值税抵扣的证明,应进行抵扣。

    2.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核算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时,将该项支出分为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计入当期损益(先在“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

    这里将涉及企业研发无形资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和自产的产成品时增值税的核算问题。由于目前对该问题尚无统一的规范。

    解决思路如下:

    我们知道企业自建动产固定资产时,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若领用自产的产成品,也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只需按成本结转库存商品即可。

    二、“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减少的核算

    与无形资产增加业务类似,无形资产减少的途径也有很多,主要有出售、投资支出、对外捐赠、债务重组转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等途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及其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所有权转让要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四、“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核算

    企业在持有无形资产期间,可以让渡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其出租收入属于收入要素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让渡及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使用权让渡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三、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增加的会计核算

    无形资产增加的形式主要包括:外购、内部研发、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方式。

    营改增前,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资料拓展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参考资料

    营业税收增值税

    回答(3):

    不同是对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区分。

    1. 无形资产增加的形式主要包括:外购、内部研发、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方式。营改增前,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2. 无形资产减少的形式主要包括:对外转让、对外出租、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对外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对外出租无形资产的核算。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核算。对外捐赠无形资产的核算。

    示例:

    例1:甲公司于2016年5月2日向乙公司购买一项经销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万元,增值税0.9万元,款项15.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甲公司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经销权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 159000。

    扩展资料:

    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后所发生的支出,不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例如,在形成预定经济规模之前发生的初始运作损失。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发生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支出,如果该经营活动并非是为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必不所不可少的,有关经营活动的损益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入抵扣环节。《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亮点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入进项抵扣。办法规定,当进项税额难以划分应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收入所占比例分摊计算。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个别条款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之外,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款。

    参考资料:银行业营改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入抵扣环节---人民网

    回答(4):

    “营改增”后的无形资产核算
    一“、营改增”对无形资产核算内容的影响
    “营改增”对无形资产的核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商誉等。这些无形资产中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就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技术转让服务”包括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相关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即属于该范围。“文化创意服务”项目下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营改增”后,企业增减这些无形资产(即转让所有权)或者转让其使用权时都要按增值税应税服务计算增值税。但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3又规定,在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该部分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价款不能免征增值税。
    从上面分析可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及相关服务在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转让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下面假定业务双方都是试点省 市一般纳税人,分析“营改增”对无形资产增加、减少及让渡使用权等方面的影响及核算。

    二、“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增加的核算
    1.外部取得无形资产的核算
    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若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只要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否则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1)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外购无形资产时,应按购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扣除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后,借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投资方能够提供增值税抵扣的证明,应进行抵扣。
    2.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核算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时,将该项支出分为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计入当期损益(先在“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这里将涉及企业研发无形资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和自产的产成品时增值税的核算问题。由于目前对该问题尚无统一的规范,本文的解决思路如下:
    我们知道企业自建动产固定资产时,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若领用自产的产成品,也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只需按成本结转库存商品即可。
    三、“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减少的核算
    与无形资产增加业务类似,无形资产减少的途径也有很多,主要有出售、投资支出、对外捐赠、债务重组转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等途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及其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所有权转让要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四、“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核算
    企业在持有无形资产期间,可以让渡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其出租收入属于收入要素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让渡及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使用权让渡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