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无效标和废标有什么区别?对投标方有什么影响

2024-11-15 18: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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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效标和废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概念范围上。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废标是指在招标开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无效标是招标采购人因为某一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无效投标。废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招标采购人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
二是法定情形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效标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废标指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等几种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同时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三是后期处理上。按照有关规定,出现无效标后,如果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对所有有效标进行评审,并推选出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人可以宣布本次招标采购失败,作为废标处理;也可以在确认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公告时间以及各项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继续进行采购。而一旦废标,整个正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否则,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如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

回答(2):

无效标: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应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包括:

1、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投标文件。

2、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多个报价的投标文件。

3、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文件。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无单位盖章的投标文件。
废标: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回答(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会处理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等问题。但由于对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的概念和性质把握不准,容易混淆和混用,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界定与区别。
一、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
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总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效标”与“废标”是大不一样的,“无效标”只是针对某一投标人而言,其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就是无效标;而“废标”,则是针对某一采购项目而言,出现《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应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