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单位甲方单独发包桩基工程是否违法 (桩基工程已走招投标)

2024-11-20 04: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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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建筑单位甲方单独发包桩基工程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因肢解发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桩基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筑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桩基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是违法行为。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方面与“建筑法”配套的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2003年共同发布)等。  

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回答(2):

1,原则上应该属于肢解发包,即建设单位本该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
2,招投标法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价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3,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分包给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但是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同意
4.总承包单位与施工队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属于正常,即整个工程可以劳务分包出去的,。

回答(3):

住建部《建市施函[2017]35号》文,有明确解释,属违法行为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