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所以你说的问题应该明白了 出纳员自行与交接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符合。按照规定,须有第三人作为监交人对整个交接程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