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转学问题,原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专门规定,其第十九中规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是其第二十条对于转学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规定“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等情形不得转学。
如果您确有正当理由,不在这些限制性规定之内,申请转学可以得到批准。但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所以您需要先找到同意接收的合适学校,经原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正式办理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