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行前和回来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多次向旅行社索赔,但旅行社一直认为行程缩水是航空公司造成的,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因此他们不承担责任,不属于赔偿范围。“由于航空延误,旅行社采取措施不到位,致使“五日游”变成“四日游”。旅行社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使行程缩水,所以旅行社应赔付全部景点门票的20%,而且由于导游的服务也相应缩水,因而还应赔偿游客导游服务费的20%。 法律分析: 1、这个案例中游客分别与旅行社、航空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游客权利受到损害,他既可以以合同违约为案由向旅行社索赔,又可以以航空合同违约为由向航空公司索赔。 2、由于航空公司航班晚点造成旅行社违约,如果游客以旅游合同违约为由,按照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旅行社应当先赔付游客,然后旅行社再向航空公司索赔。但是,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飞机旅游中游客直接与两家单位建立合同关系,而这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又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使的旅行社无端地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目前旅游行业法律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