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等级与设防烈度

2024-11-22 04:40:15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3.0.1.1 社会影响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3.0.1.2 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0.1.3 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

3.0.1.4 结构本身的抗震潜力大小、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3.0.1.5 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根据局部的单元划分类别。

3.0.1.6 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同建筑,由于所处地位及受地震破坏后产生后果及影响不同,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3.0.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可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3.0.2.2 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且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 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3.0.2.4 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等建筑。

3.0.3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甲类建筑,应按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设计,当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可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可不提高抗震措施。

3.0.3.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设计。

3.0.3.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可不降低;当设防烈度为7—9度时,抗震措施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设计,当为6度时可不降低。

3.0.3.5 本标准仅列出部分行业的甲、乙类建筑和少数丙类建筑;丁类建筑按本标准第3.0.2.4款的规定确定;除甲、乙、丁类以外,本标准末列出的宜划为丙类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 度时,应符合比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 度时,应符合比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3.1.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