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是英国国王在尊其为国家元首的英联邦(除联合王国以外的)各成员国的代表。
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总督是英王在中央或国家一级的代表;在加拿大各省还有省督,在澳大利亚各州,还有州总督。总督职位随英联邦国家的宪法地位的演变而变化。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总督最初,是国王和英国政府的双重代表;1926年的帝国会议决定,总督在供职国家的作用和英王对联合王国政府所起的作用完全一样,这就意味着总督不再是联合王国政府及其利益的象征。总督任命的程式也发生了变化。最初,是根据联合王国政府的建议(事先和当地政府进行过蹉商)而得到任命的;但1930年帝国会议通过协定,确认总督应经过同国王的非正式协商、根据英联邦有关国家政府的建议而委任。
在某些英联邦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有专门条款对总督选举作出规定。在早期,总督通常来自英国。现代习惯作法是任命一个“当地”人为总督。现代总督是实权总督,他们行使职能而无需将他代表的国王置于优先地位;不过,总督通常像英王在联合王国一样,行使其宪法及礼仪职能。
在英联邦国家里总督职权就是象我国的总理一样,管理国家内外一切事。
象征性的代表这个国家
就像名誉主席一样
该地区里名誉性的老大
在英国以外的英联邦王国,英女王会依据该国总理的提名,任命一位总督,作为自己的全权代表。而澳大利亚各州的总督和加拿大各省的副总督,也是英女王在当地全权代表。这些官员可以执行的权利,不但与君主立宪制度之下的君主相若,而且还可以代表英女王,使用一些王家特权。
在16个英联邦王国中,14个曾经是英国的自治殖民地。。2个例外分别是,巴布亚新几内亚和英国。
而在英联邦内,英联邦王国和其他国家是平等的。值得一提的是,斐济虽然公认英女王为最高酋长,但这个并非国家元首的称号,因此斐济不算为一个英联邦王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自1981年独立
澳大利亚,自1947年通过接受西敏寺法
巴哈马,自1973年独立
巴巴多斯,自1966年独立
伯利兹,自1981年独立
加拿大,自1931年通过接受西敏寺法
格林纳达,自1974年独立
牙买加,自1962年独立
新西兰,自1947年通过接受西敏寺法
自1981年,作为新西兰国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库克群岛的元首
巴布亚新几内亚,原为国际扥管地,自1975年独立
圣基茨和尼维斯,自1983年独立
圣卢西亚,自1979年独立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自1979年独立
所罗门群岛,自1978年独立
图瓦卢,自1978年独立
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及北爱尔兰根据上述定义,也是一个英联邦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