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们俩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你们俩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是事实婚姻关系,要想合法离婚必须走合法的程序,要么去民政局、要么去法院,自己写的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你们俩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你们实际上是“非法同居”关系,根本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你们可以随时终止这种关系而不必经过任何手续,说白了就是随时可以各走各的。你们所谓的“离婚协议”最多可以作为个人之间的共有财产分割协议而已,可以对财产分割的争议诉讼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你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们之间是不存在婚姻关系的。你们的离婚协议也只是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对分割财产是有效的。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是非法同居,不具备夫妻法律效力;
2、所以也不必些什么离婚协议了;
2、协议也无效力。
没有效,没领证就等于没结婚,也就没有离婚的说法,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你们同居中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有效的
无效 需要在住宅附近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出示共同生活十年以上的书面证明 然后 双方共同起草并在协议书上签字 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