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两个关于报关的案例

内容要求和报关有关,有案情,原告被告和法庭的审判结果.谢谢
2024-12-01 18: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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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市J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于1990年6月24日与香港H贸纳闹易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定了购买价值约30万美元货物的合同。上述货物由发货人韩国F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交由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于1990年8月15日运抵天津。J公司于1990年8月18日收到香港H公司正本提单传真件后,于1990年8月25日持正本提单传真件、合同影印件和G市海关的关封,到天津委托W外运公司代办海关转关申报及监管转运至G市等事宜。W外运公司委托后凭上述证件及W公司出具的保函,经天津海关同意与1990年9月13日将上述货物用火车运往G市。J公司在G市办妥海关手续后提货并交付某机构使用。
但事实上,H公司并未履行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上述货物的正本提单仍在发货人F公司手中。1990年12月22日F公司向船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船运公司又向W外运公司追索。其后W外运公司了解到,J公司提出上述货物而不付款是由以下原因引起:H公司在与J公司的另一项购货合同中,曾于1990年2月交付给J公司一张面额为50余万美元的美国财政部支票(不受追索时间限制)作为预付款,J公司委托G市T银行办理托收业务。T银行委托香港华侨商业银行代收。同年3月13日款项收妥后转入J公司帐户。4月16日,H公司以不能完全履约为由要求退款,J公司于4月2日和1990年5月3日共两次把50余万美元汇出境外。1990年10月12日香港华侨商业银行通知T银行:"该支票系伪冒已被美国财政部拒付并追索,已从贵行帐户内主动扣款"。T银行被扣款后遂从J公司帐户内扣取50余万元美元。在被骗走巨额美元后,J公司为弥补损失,采取了提走H公司上述货物而不付款的做法。
W外运公司提出,H公司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没有履行,H公司就没有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因此J公司占用或留置该货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先J公司在把货提走使用并且不能退货的情况下,应把货款付给F公司。但J公司却始终拖延不付。1991年3月,F公司通知船运公司公司,称如果再不解决付款铅仿问题将采取扣压船运公司船只的措施,船运公司马上至函W外运公司,称若F公司扣船,则对W外运公司采洞激罩取扣货措施。W外运公司遂不得不先垫付30万美元,通过船运公司向F公司赎取正本提单,随后于1991年8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J公司。在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下,J公司同W外运公司于1992年1月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