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双方如果分居六个月可以自动离婚,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
首先,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离婚只能走两种渠道,一是到民政局办离婚手续,二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中只有两个概念,法院判决离婚和判决不予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在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况下,法院一般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
其中,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并非分居半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而是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原告六个月后才能提起第二次诉讼,而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双方离婚。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对法律产生误解,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概念。
扩展资料
离婚只有两种方式:
1、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2、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法院查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在进行判决准予离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因分居多年要求离婚的。
必须先到人民法院起诉。然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再进行判决。
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般都会判决离婚的。但是,这里的分居必须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关的原因,否则分居就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了。
所以达到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条件后,是可以离婚的,但还是要通过法院诉讼,并不是分居满六个月就自动离婚了。
1、不是六个月,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在调解无效情况下,会准予离婚。
夫妻分居六个月并不是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方可准予离婚。如果夫妻因为工作原因而分居,而不是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即使时间超过两年,也不符合法律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但是,如果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六个月,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如果双方的矛盾确实无法调和,且双方也不愿意修复和好,最终经过法院也无法调解和好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而被法院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