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公安局不予立案不履行监督义务?

2025-05-02 04: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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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检察院对公安局不予立案不履行监督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