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的通知
来源:科技标准处 时间:2014年07月28日 点击量:[ 264 ] 字体:【 大 中 小】
京环函〔2014〕38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4〕19号)规定,环境保护污染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预审、乙级和临时资质认定已取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将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的申请。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要求,各部门不应再将持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作为治污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应再变相设置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治污服务需求方可根据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等因素,自主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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