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十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象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六)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财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七)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额债券犯罪案件;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具备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条件。此处我们仅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进行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总结,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为: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八、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三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一、抢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十二、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4、连续进行招摇撞骗,流窜作案的。
5、结伙招摇撞骗的主犯。
6、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政治影响极坏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予立案。
传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传授对象附入同类案件。
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
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四、伪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五、窝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2、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
涉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游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涉嫌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冒充军人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我是今年二月份从看守所出来的,经历了隔离监室,过渡监室,普通监室,最终通过努力检察院取保候审!(懂得自然知道难度有多大),对于大部分案件的走向,流程,量刑建议,取保条件,都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不要乱花钱在一些所谓专业人士身上!我会告诉你每个步骤,对你的亲人朋友,是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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