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携带材料:
1、企业
(1)营业执照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
(上述复印材料与原件核对后存档)
2、个体经营户
(1)营业执照
(2)经营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
(3)身份证
(上述复印材料与原件核对后存档)
(4)一寸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