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与复核,重新评审是一回事吗

2025-04-03 04:30:37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你好
第一,本案中的复议是否等同于评审中的复核?

所谓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评审意见的检查。按照财库69号文的规定,允许复核的情形有着明确限定,即复核只适用于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形。经过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修改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应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具体到本案,采购人要求复议发生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且原因是对评审结果不满意,不属于评审中的复核。

第二,是否可视同重新评审处理?

重新评审,是指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我国政府采购对重新评审持严格的限制态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允许重新评审的情形,也可参照财库69号文的规定,即可能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予以改正;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从时间节点上看,本案中采购人要求复议发生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与重新评审的时间吻合;不过,其要求复议的情形,明显不属于允许重新评审的例外情形。

第三,本案中的复议与评审专家配合协助答复质疑也存在显著差异。我国政府

满意请采纳

回答(2):

第五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刑事复议、复核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所属公安机关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