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附 则

2024-11-30 02: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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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回答(2):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