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财政全额拔款吗?

2024-11-07 12: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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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的。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于全额拨款,所有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或上级拨款,不能有自营收入;即使开展了一些不符合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业务需停止。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属于差额拨款,一部分经费有国家财政或上级拨款,另一部分经费由单位自行开展经营所得。

3、事业单位一般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全额拨款事业编、差额拨款事业编、自收自支事业编。

扩展资料: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强调了四点:

1、国家财政对公益事业的发展要加大支持力度。

要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2、要改变方式,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的方式。

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就是说以事定费,是动态的,事情多就多给钱,事情少就少给钱,并且健全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就是加强支持力度、改进支持方式。

3、要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

在这方面,要研究建立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和执行,规范政府采购的操作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

这就是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在这方面,也是有很多的鼓励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类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益二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吴江解读公益一类及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

回答(2):

广东省直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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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摘要)
中央编办〔2008〕45号

2008年8月11日,经中央编委领导批准,中央编办正式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作为试点地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一、总体要求
事业单位分类,要立足现状,着眼规范。要有利于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范围,促进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有利于明确不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宗旨,保证公益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增强改革的针对性;有利于按照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二、类别划分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等。其中,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只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有关单位进行职能整合或机构整合。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招待所等。这类单位应当逐步转为企业,并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则上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可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也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符合条件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三、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具体单位的不同情况进行。
(一)完全符合某类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
(二)基本符合某类条件的,先预定其类别,经过相应调整完全符合条件后,再确定其类别。
(三)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可按其主要类别属性和发展方向先预定其类别,经过相应调整完全符合条件后,再确定其类别。
(四)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
试点地区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省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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