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的财政补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2024-11-08 11:11:3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回答(2):

政府给的财政补贴需要缴交企业所得税。

财政补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免征税项目的"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如下: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 销售货物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 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

  •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以上规定可知,政府给的财政补贴不属于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收入所得,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回答(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如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