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试用期已满,公司主管要求我自动离职,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

2024-11-04 03: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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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不但应该得到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还有权要求2个月试用期间的二倍工资: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外企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我在一家外企的的试用期2个月已满,新来的公司主管要求我自动离职,他认为我不适合此岗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你有权要求外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及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还可以要求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这才是你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