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反诉讼应具有的条件

2024-11-02 11: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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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反诉讼的相关规定啊,你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吗?

  请参考以下资料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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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情况不乏少见,即在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本诉在法律事实上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借以达到抵消或吞并本诉的目的。正确认识并处理这一问题,对于发展、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现实性及其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提出的诉讼请求,附带审理、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只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因犯罪行为损毁财物而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这两项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相对来说,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较多。而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又主要是《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包括自诉)、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刑事案件。这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其犯罪起因一般是生产生活、邻里纠纷等内部矛盾激化。因此,时常出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也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例如,1、在因生产生活纠纷引起的斗殴中,甲将乙打成重伤,被乙打成轻微伤,双方均在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甲构成故意伤害罪;2、邻里纠纷中,甲将乙的一台电视机损毁了,乙为此将甲打成重伤,乙为此构成故意伤害罪;3、因琐事纠纷,甲将乙的果树砍毁80株,乙气愤之下,将甲的果树砍毁100株,乙因其砍毁甲的果树的价值达到犯罪数额标准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刑事案件并附带解决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请求法院处理其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如果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并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将具有以下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由于在审理刑事诉讼时,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和反诉,便于一次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举证、法庭质证和认证,可以及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或判决,以至及时兑现其赔偿义务。这从人民法院整体审判工作而言,无疑是提高了效率。从另一方面看,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反诉不能一并处理,而拒绝调解或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并因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由同一法院审判人员重新对事实、证据等进行认定后,再一次进行调解或判决;最后还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影响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节省司法资源。倘若不在审理中一并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问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虽然可以另行起诉,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出庭应诉以及举证可能发生困难,不利于查清事实,造成程序浪费。相反,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和反诉,迅速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裁判上的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民事诉讼成本。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农村中农民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治安形势的走向”。“加强对农村中犯罪案件、农民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农村和整个社会稳定,应当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鉴于“农民间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内部矛盾激化为刑事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的实际,在处理这类刑事案件时,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和反诉,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比较现实的经济赔偿问题,促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有利于缓和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于要长期相邻的双方当事人以至于当地治安稳定而言,乃为长久之计。

  (四)加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是民事案件,与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同类民事案件所遵循的法律应当是相同的。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通过及时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本诉和反诉,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尽快兑现其诉讼请求,既保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侵权而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体现了“公正、效率”的司法价值目标。

  二、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建立的必要性与建立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特殊性在于,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同时引起了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并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对之加以解决。相对来说,解决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是主诉讼,解决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是从诉讼,由于引起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的法律事实具有同一性,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合并进行两种诉讼,由于刑事案件的情节对于有关民事赔偿要求是相互关联的,在主诉讼查明、确认所涉及法律事实的同时,也一并解决了从诉讼需要查明、确认的法律事实。而且,作为主诉讼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只有可以合理地排除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可能性,被告人才能被证明是有罪的;而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即看当事人双方谁举的证据可靠性更大。因此,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更接近客观真实。这样经刑事诉讼所确认的事实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不需要再解决事实问题而直接适用民事法律确认赔偿金额。总之,由于刑事诉讼顺便解决了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同一法律事实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目的性。同理,从前面所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所解决的同一法律事实问题,也包含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需要解决的法律事实问题。这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实际上也只是直接适用民事法律确认赔偿金额。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确立,更能充分实现诉讼效益,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认反诉制度,并不违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前提条件,虽然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也谈不上反诉。所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并不要求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诉)的前提条件。它是附带解决的民事诉讼中诉的合并,合并的基本意义在于通过一个审判程序解决多宗诉讼的请求,起到恰当和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效益目的。其次,表面上看,引起附带民事诉讼本诉与反诉的行为似乎不同,引起附带民事诉讼,是犯罪行为,而反诉的是民事侵权行为;实质上,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行为具有两面性,即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与反诉的行为相同仍为侵权行为。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刑事诉讼法》虽然没作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0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它的损害赔偿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都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自然应当与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同类民事案件一样遵循共同的法律法规。当然,附带民事诉讼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除是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同一法律事实之外,再就是它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能适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责任原则,即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两方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同样适用。

  同时,《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于《解释》第89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限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第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时,自然不能受理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诉。但既然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可见第一审法院也可以受理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诉。

  三、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处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应当注意把握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向受理本诉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人的诉讼,尽管与原告人有一定牵连,也不能构成反诉。倘若,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告人自然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2、反诉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基于同一侵权法律事实前提下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3、反诉的赔偿范围应当与本诉的赔偿范围一致,只限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二) 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原则,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限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将反诉限制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主要是便于合并审理,否则,法庭审理休庭后至宣判前,再提起反诉,就达不到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受理和审理,应当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反诉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并告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

  2、反诉原告人的举证责任与本诉原告人一致,只就请求赔偿的数额向法庭提供证据。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5、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6、经审理确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回答(2):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作为被害人针对自诉人起诉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控告自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因此,提起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只能由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2)反诉内容必须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而且受《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2项受案范围的限制和约束。(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本法院依法可以受理的案件。(4)反诉只能在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起。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应与自诉案一并审理。只要反诉成立,即使原自诉人撤回起诉,也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回答(3):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我觉得自诉案件里的反诉应该就是楼主说的刑事诉讼法中的反诉讼吧
条件;
1局限于两种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三种,只有前两种,也就是(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规定在最高法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中了。
2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3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这两条我觉得ghmlz_007答的很详细了

回答(4):

刑事诉讼没有反诉
附带民事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