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顾名思义,就是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包括提出仲裁申请、立案、答辩或者反请求、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的做出等程序均在网上进行。
与传统的仲裁诉讼相比,网络仲裁有以下突出优势:
网络仲裁的即时性能快捷、经济地解决争议,给当事人提供极大的便利。网上仲裁庭可利用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位于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利用互联网开庭,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做出和传递也都可通过网络进行。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仲裁的推广是大势所趋。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由此可见,网络仲裁受到法律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因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一份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并且签名符合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那么这份仲裁协议就与传统仲裁中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为网络仲裁后续程序的推进提供了可靠的效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