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3. 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 由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 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7. 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一般需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①启动阶段:学习贯彻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标准要求;建立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确定涉密人员和要害部门、部位;编制保密规章制度等。 ②建设阶段:人工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保密制度及各种表格的落实与填写;保密环境的搭建与办公环境的整合;保密档案的建立与填充;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防范措施落实;各种设备设施台帐的建立与检查;必要时电磁环境的安全检测等。 ③审查阶段:申请书的填报;对照保密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进行预评估;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编制现场审查汇报材料;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等。 注:1.详细解释请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2. 我单位主要帮助、指导申请单位完成上述①、②阶段工作;③阶段由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认证单位进行审查。
国家相关的资质管理办法上说的都很清楚,而且办法是可以到国家保密局网站上公开查询的。
网页链接具体看国家保密局链接。
到市国防科国办(隶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保密局咨询。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