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爷爷给孙子投保的“隔代投保”问题:
首先要判断爷爷和孙子之间是否有保险利益,如果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有可能有效。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如果孙子已成年,爷爷给孙子投保,孙子签字同意,具有保险利益。
(2)如果孙子未成年,在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权等情况下,如果爷爷是其监护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话,爷爷和孙子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3)如果孙子未成年,爷爷为其投保,孙子的父母同意的话,爷爷和孙子之间具有保险利益,此点为被保险人同意即存在保险利益的引申及实际应用。
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爷爷和孙子之间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有保险利益的。
但是,有保险利益就一定可以投保吗?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也存在限制。我们前面第三大项谈到过对保险利益的限制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禁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内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投保死亡保险,除非是父母投保。【注】: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合以上的法律规定,爷爷给孙子投保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来看:
(1)爷爷给成年孙子投保,孙子同意,可以。
(2)爷爷给8岁以内未成年孙子投保,孙子父母已双亡,其是监护人,投保险种含有身故责任,不可以!投保险种无身故责任,可以。上述情况中如果孙子是8岁以上未成年人,爷爷可以为其投保含身故责任的险种,但为控制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只接受年金类或身故责任保障较低的险种。
(3)爷爷给8岁以内未成年孙子投保,其父母同意,投保含身故责任的险种,不可以!父母同意可以投保无身故责任的险种;8岁以上未成年人父母同意可以投保含身故责任的险种,但保险公司会限制险种种类和额度。
了解详细信息,可参考从保险利益看投保人可以给谁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