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副处级,比同级政府低半级。但也可能存在高配或者其他情况,比如直辖市的基层法院院长的级别高于普通省份的。各级检察院、法院比同级行政区划单位低半级,并由同级人大任命。如:
1、最高法院院长为副国级,由全国人大任免。
2、省高院院长为副省级,由省人大任免。
3、市中院院长为副市级,由市人大任免。
4、区县法院院长为副县级,由县人大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