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属于无形资产。我国新准则规定,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才可能出现商誉,是指合并方的出资额高于被并购企业有形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属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编制合并报表时予以确认。
如: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誉不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由此可见,由于商誉属于不可辨认资产,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只能算作“无形项目”。
但是,商誉仍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另外,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根据2007年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但是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所以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必要时需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填列。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