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了相应职责,并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学校就有责任。
在学校内发生意外受伤常常防不胜防,但学校不能因此不防,学校只要努力尽到监管责任,意外事件会减少到最少,即使仍有意外发生也怪不得学校,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规定,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真实事件:
2013年6月20日下午,鄄城某小学第三节上课铃声响了,小红像往常一样向教室跑去,在教室门口处,两名同学正在打闹,其中一名同学的腿恰好绊倒了正准备跨进教室的小红。小红当时就痛得倒地起不来了。她先被送往当地医院,后又转到菏泽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经检查,小红左臂尺、桡骨骨折,住院期间,小红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5000元。
这一案件在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法院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当事双方及学校都有过错,两个孩子打闹是造成小红受伤的直接原因,当然应当担责。
而小红在奔跑中没有注意观察前面的情况,未尽到保护好自己的责任,所以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学校应对未成年的学生尽到监护管理责任,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也是有责任的。
最后判定结果是小红自己承担50%责任,学校和肇事学生承担50%。判令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校方赔偿原告1816.7元,两个肇事孩子的家庭分别赔偿原告3633.4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女生被同学打闹绊伤 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被判赔钱
日照新闻网-学生课间玩耍从台阶上摔伤 法院判令学校担责三成
孩子在学校玩耍受伤,一同玩耍的同学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也是有责任的。学校的责任是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提问的内容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2项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对于学生人身损害中学校责任的承担持有管理免责的态度。
二、学生玩耍打闹的时间段不同,学校承担的管理义务也不同。如果学生在上课时相互打闹,导致意外受伤,致害人要负主要责任,但教师管理不严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学生在课余时间互相嬉戏、打闹造成伤害事故,如果学校老师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采取了相应措施,则不具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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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和一个小朋友一起玩耍我孩子骑在他背上导致摔下来至左臂断裂,请问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