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超额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3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第二十项规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该项规定突破了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不得结转的规定。很多纳税人认为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相关政策出台。
扩展资料: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超额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3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第二十项规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该项规定突破了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不得结转的规定。很多纳税人认为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相关政策出台。
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消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
因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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