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由谁作出

司法解释由哪个部门作出
2024-11-22 18:46:1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所谓的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正式的法律解释:最高院和最高检。

  实际上,两院其实有不同标准的文件性质,注明【法释】的一般才能认为是最权威的司法解释,有些两院的解释注明。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分类,从主体上看,可以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后者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释。从形式上看,可以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作的分类,其第9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将前两者归入规范性司法解释,没有异议,关于批复,有的认为应属于个别性解释(具体解释),但笔者认为,批复虽然起因于个案,但并非仅就案论案,而是从个案中归纳出某些普遍性的原则和规则,并对各级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因此也应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9页。)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根据主要是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该《决议》只宜看作是对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授权,而不宜看作是对包括个别性司法解释在内的广义的司法解释的授权,这一点将在后文论述。这也正是问题的实质所在。正因为1981年《决议》应当看成且只应看成是对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授权,所以在我国司法解释通常就是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代名词,“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 周道鸾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回答(2):

  司法解释由有权机关作出。主要依据如下:
  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做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

回答(3):

司法解释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根据《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回答(4):

法律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做出

回答(5):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