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审批的建房属于违章建筑,政府一般不会强制拆除,但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
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
对于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翻建是否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村民不能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
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但扩建肯定要经过审批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村民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进行初步审核,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上报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城建办公室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对选址进行实地踏勘,进行实地审核。
3、由政府审批。一般来说,是县级政府审批,但是,现在简政放权,也有不少地方吧宅基地审批的权限放到了乡镇政府。可以由乡镇政府直接审批。
因此,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政府审批,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核。要特别提醒的是,村委会无权审批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三块地之一,也是除了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地之外,最重要的用地形式之一,涉及广大农民的最重要的住的权利,因此,宅基地的审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一定会强拆,对于没有批建手续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如果是在标准面积内建设的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原则的,地方可能会给予相关补办手续政策,具体以地方的相关规定为准。
以浙江淳安县为例,该县《关于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认定处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
(二)可以有偿使用并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50%以下(不含50%)的;
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建筑面积超建筑标准面积80%以下(不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准建高度6米(含6米,两层)以下的;
3.占用耕地异地新建,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
(三)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1、2条规定处理。
2.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1、2条规定处理。
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面积违法建筑,由村民委员会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收回。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房屋按村规民约规定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处理给当事人。违法建筑当事人有偿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作安置补偿依据。
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也可委托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参考链接:http://www.qdh.gov.cn/art/2014/3/17/art_897_64032.html
因此没有批建手续的宅基地房屋虽然不符合相关手续流程的规定,但也不是非拆不可,在处决农村违章建筑的实践工作中,政府还是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1、没有经过审批的建房属于违章建筑,政府一般不会强制拆除,但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2、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
3、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4、审批程序及要求。申请;现场勘查;填申请表;村委会审查;审核上报;审批;放样;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未批批准翻建的房屋,如果属于违法的建筑,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后,城乡规划部门会责令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的,会被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房屋强拆的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没有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所建设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如果属于擅自建设在禁建区(城市规划区、已经纳入宅基地复垦的村庄等)的房屋,政府会给予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