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上老婆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11-06 16: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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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算共同财产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证上已明确载明老婆为共同共有人后,该房产便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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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凤凰网报道:

2018年1月,家住杭州萧山的小张(男)和小赵登记结婚。婚前,小张父母已为小张在城区购买了一套近150_的房子,付清了全款并登记在小张个人名下。婚后不久,小赵提出想在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虽然不是很情愿,但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小张和父母便答应了这一要求,并将该房子的产权变更为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然而,小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感情变淡。前不久,小赵竟提出了离婚,还要求分割房产——房子归小张所有,但要补偿给她房产价值的一半金额。

小张非常愤怒,认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钱买的,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加了小赵的名字,也不能改变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的性质。

于是小张和父母一起前来咨询律师,那么小赵真的有权分走这套房产价值的一半吗?

律师解读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

第一,“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这套房产虽然是小张的父母全额出资的,但在未加名前,产权登记在小张的个人名下,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该房产的权属性质,不会随着小张与小赵的婚姻结合而发生变化。

小张给小赵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则属于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小赵的行为,并且在产权登记变更之后,小张便不可撤销该赠与行为。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证上已明确载明小赵为共同共有人后,该房产便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第二,小赵有权分割案涉房产,但并非就是简单地对半划分。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比如,小张和小赵可以约定对该房产分别享有50%和50%的产权。

◉而所谓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上述案例中,小张和小赵对该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分割前都是所有权人。当然,因小张和小赵解除婚姻关系,意味着双方的共有基础已丧失,可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参考资料来源:/house.ifeng.com/news/2018_10_26-51699427_0.shtml"target="_blank"title="凤凰网--小伙全款买房婚后老婆要求加名字,离婚要分一半房产">凤凰网--小伙全款买房婚后老婆要求加名字,离婚要分一半房产

回答(2):

法律分析: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首先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