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操作规程受伤,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2024-11-20 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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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打工者,在一外资企业上班,我的工作是制造五金塑胶模具。上个月,我上班时由于没有戴劳动保护眼镜,在生产过程中眼睛进了铜沙粒。去医院检查,医生给我做了CT,发现有异物,花了两千多元的检查费和治疗费。我回到公司后要求报销我的检查费和治疗费,负责人说这不属工伤,医药费不能报销,还说我是违反操作规程(公司给我们买了眼镜,要求戴眼镜操作)罚款两百元。我现在向您求助:我这算工伤吗?医药费能全部报销吗?他们罚款有法律依据吗?答:工伤的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自然也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是自杀或自残,则不能认定是工伤。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应该属于工伤。同时,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周先生违反劳动操作规程,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受到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处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