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讯问证人、受害人要制作笔录,讯问笔录要交证人、受害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受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必须要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章名】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 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 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 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 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到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当然要做,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凡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都可以制作询问笔录,只是要看谁的笔录的证据效力大而已。
询问笔录这是必须的,不然公安机关拿什么来证明受害人的受害过程和受伤程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