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扩展资料:
离婚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7、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这是必须的,否则,你们双方在协议书中注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以下为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应该不是必须的吧?如果真的感情破裂没法修复了,或者有能够触发法律判定离婚的条件,就可以去民政或者法院申请离婚的。协议书就是俩人共同商议后达成统一的条件,如果有些问题你不同意这样做,像财产分割之类的,就不需要签字,那就需要经过法院来判决这些了
如果没有财产纠纷就可以直接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就是为了约定财产分割分配才需要的
必须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