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什么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2024-11-29 05: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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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以人为本。

民法中的“人”称为民事主体。“人”是活动的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履行者、责任的承担者。

一、分类

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有着不同的规定,可见民事主体分类的重要性。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基础之上,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将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畴,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自然人

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而且是从出生之前到死亡之后。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性别、地区、民族、年龄、职业的不同而存在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突破。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从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胎儿预留份)以法理支撑。

2、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区别。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根据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为8周岁。

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年龄为10周岁,已经被废止。

3、监护制度

自然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情况是民法规定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类型就不存在监护人。

民法总则规定了新的确定监护人的方式:“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作为自然人生前自愿安排生后事的文明方式,以前安排的是财产继承,民法总则实施之后,父母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了。

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可事先安排可能会需要的监护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书面确定监护人。这为我国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监护人

除了上述内容外,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履职原则、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内容,监护制度的内容很好地体现了民法慈母般温馨的人文关怀。

回答(2):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回答(3):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基本原则作了丰富和补充:
一是平等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是自愿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公平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草案第三条至第九条)

明确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草案第十条)。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商业惯例或者民间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十一条)。民商事领域有些法律规定了民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等,需要在民法总则中作衔接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