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钢材选择一般规定
1、钢材订货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钢材标准的定。
2、钢材订货合同应对材料牌号、规格尺寸、性能指标、检验要求、尺寸偏差等有明确的约定。定尺钢材应留有复验取样的余量;钢材的交货状态,宜按设计文件对钢材的性能要求与供货厂家商定。
3、钢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 40mm,且设计有 Z 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4、钢材复验内容应包括力学性能 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
5、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钢结构工程中常用牌号钢材的抽样复验检验批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牌号为 Q235、Q345 且板厚小于 40mm 的钢材,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 150t;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 600t 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 400t;
2 、牌号为 Q235、Q345 且板厚大于或等于 40mm 的钢材,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 60t;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 600t 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 400t;
3、牌号为 Q390 的钢材,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 60t;同一生产厂家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 600t 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 300t;
4、牌号为 Q235GJ、Q345GJ、Q390GJ 的钢板,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 60t;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 600t 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 300t;
5、牌号为 Q420、Q460、Q420GJ、Q460GJ 的钢材,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每批重量不应大于 60t;
6、有厚度方向要求的钢板,宜附加逐张超声波无损探伤复验。
6、进口钢材复验的取样、制样及试验方法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海关商检结果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可作为有效的材料复验结果。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应与设计选用的钢材相匹配,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 1,、加热欲接合之工件使之局部熔化形成熔池,熔池冷却凝固后便接合,必要时可加入熔填物辅助; 2、单独加热熔点较低的焊料,无需熔化工件本身,借焊料的毛细作用连接工件(如软钎焊、硬焊); 3、在相当于或低于工件熔点的温度下辅以高压、叠合挤塑或振动等使两工件间相互渗透接合(如锻焊、固态焊接)。 依具体的焊接工艺,焊接可细分为气焊、电阻焊、电弧焊、感应焊接及激光焊接等其他特殊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