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审判员与书记员是承担两种职能的岗位,审判员不能同时任书记员。在民事诉讼一审中,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外还应有一个书记员。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只是承担的法庭记录的职责,由审判员自己记录应该是可以的吧。这并不是说审判员同事担任了书记员。
判决书署名中不可以兼任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