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有房屋一间,2010年5月1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一份为期三年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承租该房

2025-03-31 23: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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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2、要告诉王某,因为在同等条件下,王某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但王某在得知此事又未表示异议,即视为默认同意,合同依然有效。
3、赵某是房主,他可以对房子行使所有权,即他将房子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有效的,具体约定就按合同来。而李某行使的是使用权,并不冲突。
4、可以要求重新抵押。法律规定,如果抵押物消灭,抵押权人仅对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形下,针对原房产的抵押权不复存在,银行只有对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新的经银行认可的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才可获得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