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说的情况类似于美国的一种证据原则,叫做“毒树之果”,具体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非法手段获取的第二手证据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2、但是,世界绝大部分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几种例外情况,“毒树之果”往往都为法庭所拒绝采用,原因很简单,只要第二手证据是真实的,有利于破案定罪。
3、本案中,你必须注意,真正实施开门进房行为的是物业,而非警察,进门的目的是为了维修水管,在民事理论中,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无因管理,就是学雷锋。因此,物业本着维修水管的目的,开门进房是合法正当的,警察是见证人的作用,证明合法性。而搜查证是刑事侦查过程中实施的强制措施,在本案中不适用。
4、警察发现人民币的行为也是合法正当的。警察具有普遍管辖权,对涉嫌违法的线索可以调查,本案中,警察发现巨额资金,完全可以立案调查,为什么?因为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巨额现金的流通是不可能的,个人住所几乎是不可能出现如此巨额的现金的,因此,警察有权对这个线索进行调查。
综述,900万绝对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