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如果得到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的待遇,公司应将低于部分补齐;如果得到的生育津贴与职工工资待遇持平或较高,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或要回已经支付多出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5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4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的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据此,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有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
因此,单位要求以生育津贴抵补已经支付的工资,是完全合法的。
如果缴纳了生育险,那么只能从社保或公司拿其中一份,不能两头均沾,所以如果你已经拿到了足额的生育补贴,那么按理来说公司就可以不发放工资,所以公司可以要求您退回这两个月发放给您的工资!